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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