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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告与被告结婚生活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已经于2009年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互不信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却无延续婚姻关系的必要,故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之子张**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3、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结婚证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被告系120急救中心的司机,经常加班,因此需居住在外,故双方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而且双方还有一个儿子,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也有利于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律师见证书复印件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2010年4月被告离开原、被告住所。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为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既然表示不同意离婚,愿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并希望对方给予一次机会,就应珍惜双方这份感情,理解关心对方。现婚生子尚未成年,更需要父母关怀、照顾,双方应共同努力维护好家庭和谐,让孩子健康成长。原告应慎重考虑离婚问题,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增进理解和沟通,互敬互爱,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现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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