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冯**、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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