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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乐清市城南街道南岸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城南街道南岸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岸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温州**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南岸村委会从有关部门领取了青苗补助费8556527元,实际支付给失地农民的青苗补助费仅为1973020元,其余的6583507元青苗补偿费被南岸村委会挪用。一审判决在事实部分根据林**从南岸村委会取得的青苗补偿费计算上已认定林**的具体承包亩数,但在本院认为部分称“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承包的耕地亩数……不予采信”,认定事实不当。2、与南岸村相邻的乐清市乐成街道南**委会和乐清**村委会发放给其村民的青苗补偿费标准远远高于南岸村的补偿标准,林**申请调取南垟村、东山南村发放青苗补偿费的资料,但一、二审法院均未予调取,程序违法。3、原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南垟村、东山南村青苗补偿款为每亩3000-6000元不等,最高可达8000元,林**要求折中以每亩5000元标准计算青苗补偿费,原判未予支持,存在不当。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对于林**从南岸村委会领取青苗补偿费55200元(50.18亩×1100元/亩)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南岸村委会以青苗补偿费等名义领取各项费用的情况,也已根据证据逐一予以认定,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本案中,林**主张南岸村委会应按每亩5000元标准发放青苗补偿费,其已收取55200元,南岸村委会应返还剩余195700元,故其应对南岸村委会实际应当发放给林**青苗补偿费的数额进行举证。而林**提供的南岸村委会领取相关费用的证据只能证明南岸村委会以青苗补偿预付款、青苗补偿费等名义从有关部门领取过数笔款项,并不能证明南岸村委会应以每亩5000元的价格向林**发放青苗补偿费。从林**提供的《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来看,南垟村、东山南村发放青苗补偿费的情况与本案林**应从南岸村领取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并无关联性,无法以该两村的情况来确定林**应从南岸村领取的青苗补偿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林**未提供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故原判对于林**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林**申请调取南垟村、东山南村发放青苗补偿费的资料,由于该两村发放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一、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并无不当。

综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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