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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公司与中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天津市**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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