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天津市**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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