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与被告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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