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天津市**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订立上开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调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5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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