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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甘**与天津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陶**、甘*娜诉被告天津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至2015年间签订《旧机动车收购协议书》,二原告向被告出售旧机动车,总金额共计4278000元,但被告至今尚有1906000元车款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车款1906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本院查明

经审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津滨保公(济)立字(2015)183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甘**被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涉案犯罪嫌疑人王*已经到案。鉴于该经济犯罪嫌疑案件的法律事实与本案诉争的法律事实具有同一性,故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陶**、甘**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7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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