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晋**有限公司与天津亿**限公司、吴**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56961元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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