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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许*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6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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