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闵**与天津东**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天津东**限公司与被告闵**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天津东**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闵**与被执行人天津东**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6)津0104执32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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