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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白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文化地域差异等原因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登记时间属实、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感情挺好,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请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挺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信任、关爱和理解,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其应清醒的认识到原告诉请离婚,已说明夫妻关系出现危机,望其检查自身不足,主动与原告沟通,为夫妻和好如初作出努力。同时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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