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天津市河**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天津市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天**设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天津市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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