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金山与天津市河**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金山与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金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金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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