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金山与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金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金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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