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和记黄埔地**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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