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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和记黄埔地**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和记黄埔地**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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