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市泊羽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南**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市泊羽船务有限公司、被告南**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