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管理处与天津**糕点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管理处诉被告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津**管理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经营者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30日原告下属第二道路管理所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天津**真理道33号的门脸房一间,租金为每年35000元,租期为1年,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根据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单位的文件规定,原告需要对单位自有房屋进行清理,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原告于2015你那1月19日向被告发出《通知》,明确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房屋,并要求被告在租期届满时腾空房屋。但租期届满后,原告至今仍未腾空房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坐落于河东区真理道33号的出租房屋腾出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按每天95.89元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利息(暂算至2015年11月15日,房屋使用费为7287.6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律师函一份、EMS邮寄复印件一份、中共天**理局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通知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辩称,原告陈述房屋租赁情况属实,也确实下达过通知。但被告自1997年开始租赁涉诉房屋,合同是一年一签,从未拖欠过房屋。现在由于被告未找到合适房屋,而被告现在家庭困难,被告爱人系二级残疾且患病,家庭条件不好,现在没有能力腾空房屋被告,也不同意腾房。

被告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提交证据如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坐落天津**真理道33号门脸房产权人登记为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第二道桥管理所,该单位为原告下属单位,非独立法人,涉诉房屋现由原告管理。原告下属单位第二道桥管理所与被告于2014年8月3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涉诉房屋,房屋租金每年35000元,租赁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合同签订后,被告承租房屋并使用至今,被告未拖欠房屋租赁期间租金,但未支付涉诉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至今的房屋使用费。

2015年1月19日,原告下属单位第二道桥管理所向被告下达《通知》,告知被告涉诉房屋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租。2015年11月4日,原告下属单位第二道桥管理所委托律师向被告邮寄送达律师函,敦促被告将涉诉房屋腾空。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下属单位与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上述协议履行。现合同约定涉诉房屋租赁期限届满,涉诉房屋是否续租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而原告在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半年向被告告知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后不再出租涉诉房屋,原告的意思表示已经明确,亦给予被告房屋腾空的合理期限,被告占有使用涉诉房屋丧失了合法基础,应当将涉诉房屋腾空后交予原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房屋使用费,被告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占有并使用涉诉房屋,应当依法给予原告房屋使用费。原告主张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计算房屋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标准予以认定。考虑到被告承租涉诉房屋经营多年,需要一定的时间处理房屋搬出及相关事宜,本院酌情给予被告四十五天的腾空房屋过渡期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将坐落天津**真理道33号门脸房一间腾空,交由原告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腾空房屋所需费用由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承担;

二、涉诉房屋腾空后十日内,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管理处2015年9月1日至涉诉房屋腾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以每日房屋使用费95.89元标准计算)。

如果天津**糕点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天津**糕点店(经营者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