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郝××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鲁d×××××的白色途安牌小型汽车,沿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登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成林道与登州路交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2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器报告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二手车辆买卖协议书,公安机关所作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郝××的户籍证明,车辆信息,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