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尹*、张**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尹*、张**、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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