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尹*、张**、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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