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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天津市河**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是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碧水里2号楼7门511-514房屋业主。被告在我所住楼房一个窗户前盖起了3座30层的高楼,完全挡住了我们的视线和阳光,室内黑暗,温度下降,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正常生活。由于日照的减少,严重影响了我们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各种疾病增加了我们的痛苦,还造成了房屋贬值。因此,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与幸福道交口汇仁云居二期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是经过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严格审批后开工建设的,是合法建筑物。我公司所做的采光分析报告也显示原告房屋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标准,即大寒日大于或等于两小时,冬至日大于或等于一小时,老年人居住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两小时,故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碧水里7门511-514房屋为私产,所有权人登记在原告名下。该房屋向南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朝南一侧窗户一处。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在原告居住房屋的正南方100多米处开始建设汇仁云居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二期三幢高层建筑,现该项目主体已经封顶,有30层,高91米。根据被告提供的其委托天津市星**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市河北区幸福道南地块汇仁云居二期项目所做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原告居住的房屋处于被告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影响范围之内。现原告以诉称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5000元。庭审中,被告以抗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以及被告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为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在原告房屋的正南方所建高层住宅虽与原告的房屋间存在一定间隔,但由于被告所建房屋楼层较高,根据被告委托天津市星**程有限公司所做的日照分析报告显示,确对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影响,故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鉴于原告所购房屋位于五层,向南采光和日照的途径为卧室窗户一处,故其南侧补偿金额以92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市河**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赵**补偿款人民币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天津**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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