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开**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二○一六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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