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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开**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开**有限公司、天津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二○一六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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