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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市红桥支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NHISHIPPING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市红桥支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NHISHIPPING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王*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市红桥支公司撤回对NH**限公司(NHISHIPPINGIN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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