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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光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被告舟山**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庆**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光国际海运有限公司、被告舟山**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庆**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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