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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昌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进通运输有限公司(SUPEREXPRESSTRANSPORTATION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昌安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进通运输有限公司(SUPEREXPRESSTRANSPORTATION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曹*、人民陪审员范**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昌**限公司和被告进通运输有限公司(SUPEREXPRESSTRANSPORTATIONLIMITED)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5.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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