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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诉被告A&C**限公司、被告**限公司、被告天津庆**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诉被告A&C**限公司、被告**限公司、被告天津庆**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6元,由原告中国人**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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