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5年11月30日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提出回去再作考虑,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自行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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