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上诉人苏*与被上诉人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张*、苏*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苏*的委托代理人杨*、翟**,被上诉人姚**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违约事实、违约金标准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元,退还上诉人张励2286元,退还上诉人苏姚8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