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韩**、天津市顺**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韩**、天津市顺**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