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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金**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商)初字第05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贵州金**有限公司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上诉人贵州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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