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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中煤财产保**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财产保**山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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