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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一×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上诉人现居住在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答辩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共同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现上诉人搬至天津市津南区居住至今已一年以上,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现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故天津**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由天津**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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