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龙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荣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安装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2-11-12、2012-11-20、2012-11-30、2012-12-22、2013-2-19、2013-8-42,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产品价款及安装费用共计103798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6474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47480元,违约金64748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欠款事实及数额都对,因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原、被告共签订手术室配套产品销售合同六份,合同总价款1037980元。该六份合同原告均已履行完毕,被告支付货款390500元,尚欠647480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发货清单六组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已履行发货、安装义务,被告应按期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474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主张,因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支付期限从原告起诉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荣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天津龙川**有限公司货款64748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参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期限从2014年12月2日至实际付清日止)
案件诉讼费11000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吉林**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通化**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