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7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