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于**、原审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二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天津**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