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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责任公司与漫动时空文化发展(天**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因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西*三初字第2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同意原审法院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海**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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