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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与北京润枫德龙工**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北京润枫德龙工**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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