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