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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章*时,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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