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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朱**、被告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张**。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不信任原告经常无端猜疑原告,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原告父母家,原告父母一直照顾孩子。被告不但不感激原告父母,反而经常无事生非,严重的扰乱了原告父母生活。原告经常上夜班,无论多晚,被告都要求原告父母给原告打电话,以此来查看原告是否上夜班。被告经常猜疑原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生活负担和精神负担。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但被告从不信任原告,双方自2015年4月6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已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200元;3、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被告承担还款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

1、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

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原告所述不实,孩子需要父母一起的照顾。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子张**。双方均系初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双方应该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彼此应相互体谅和尊重。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被告挽救夫妻关系的机会。且双方婚生子尚幼,双方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问题。双方今后只要加强沟通,多理解对方,相信夫妻关系是会有所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我国有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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