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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