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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王**、王**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王**、王**、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霍*、被告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三被告系原告子女,现原告年事已高,身患疾病,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三被告均具有赡养能力,现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故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王**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00元,判令被告王**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500元,判令被告王**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1000元;2、判令三被告每月分别向原告支付医药费333元;3、判令三被告每月至少看望原告两次,并及时陪伴原告看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存折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辩称,自2015年6月之前,原告一直随被告王**一家生活,原告有病由王**带其去看病,自2015年6月之后,因家庭内部矛盾,出现目前的状况,但并非被告王**、王**不尽赡养义务。原告本身自己有退休金,每月3300元左右,且有存款22万元,也有自己独立的住房,手头现在还有3万多元的现金,已经足够支付自己平常的看病花销以及生活花销,也包括请保姆的费用。被告王**每月退休金2000元,且身体有病,王**本人也一直尽到了赡养义务,王**属于下岗职工,吃低保,收入有限,但被告王**、王**表示随时可以去看望原告。

被告王**提交如下证据:

1、个人账户申请表14页;

2、病历8册;

3、挂号单14页;

4、心电图2页;

5、医学报告单8页;

6、处方15页;

7、医疗收费单据50页;

8、证明一份。

(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告王**提交如下证据:

工资本复印件。

被告王*×辩称,现在是本人一直护理原告,对于原告要求给付的赡养费及医疗费同意。

被告王**提供如下证据:

医学影像报告单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三被告之母。原告现居住在养老院,其每月退休金3346.8元。被告王**退休金2200余元,被告王**下岗职工自述享受低保待遇每月收入400余元,被告王**自述退休金2000余元。被告王**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至200元。被告王**不同意给付赡养费,被告王**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未能就赡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原告主张三被告每月至少看望其两次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对于看望时间和地点双方自行协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原告虽有退休收入,但从本案情况看,原告年事已高,三被告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现被告王**同意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本院依法照准。虽然王**辩称身体不好花费较多,王**辩称现下岗无收入来源,但二人均有劳动能力,本院考虑到被告王**、王**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王**、王**每人每月各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被告不仅应当支付赡养费还应当在生活上对原告多关心照顾,使原告能安享晚年。庭审中原、被告对于看望时间和地点确认自行协商,本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主张三被告每月各支付医疗费用333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医疗费票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自2016年2月起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马**赡养费200元,被告王**自2016年2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马**赡养费1000元;

二、被告王**、王**、王**每月各探望原告马**两次;

三、驳回原告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负担9元、被告王**负担8元、被告王**负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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