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男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已着手成立原告小区所属居民委员会,为成立业主大会做准备工作,诉讼目的已经达成,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谢*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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