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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