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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中储**限公司天津事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翟辰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司天津事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多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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