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翟辰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司天津事业部的委托代理人多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太**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