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物业顾问(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李**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物业顾问(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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