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有限公司与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丽*初字第66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溧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0416.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存款,也未查到其他财产,该公司业已搬迁,不知新的经营地址。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丽*初字第6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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