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第一太平戴**物业顾问(北京)**分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物业顾问(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第一太平戴**物业顾问(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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