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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限公司与天津三**限公司、天津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与被告天**有限公司、天津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原告担负。

(此页为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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