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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天津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天津国**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元,由原告彭**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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