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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杨**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杨**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刘**与被告杨*东系追偿权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询,被告户籍所在地房屋已经出售,现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东丽区鲁山道11号大院内10号。因此,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不得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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